关键词
自甘冒险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概述
体育活动随着全民健身的热潮日益普及。闲暇之余,约上三五球友,一块切磋球技,既丰富了日常生活,锻炼了身体,也增进了感情。可是,运动中难免会出现意外,如因击球、对抗、碰撞遭遇受伤等情况。此时,如何承担责任备受关注。
以往一些案例中,在被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虽然不会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为了息事宁人,会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给予原告一定补偿,以抚慰受伤者。如2019年年底,在曾某玲、李某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四川某地法院认为双方自由组合羽毛球双打练习活动,在双方均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依据公平原则确定由李某梅对曾某玲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给予40%的补偿,共计25000余元。
如今,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自甘冒险原则将有助于结束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让参加体育活动者免除后顾之忧,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状况的出现。
案例
2020年4月28日上午,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医院就诊。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原告以身体权被侵害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2021年1月4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告明知羽毛球运动的风险,仍自愿参加,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有关自甘风险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专家说法
郭天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自甘冒险原则有助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这起案件是民法典实施后,朝阳区法院适用“自甘冒险”条款的首例民事案件。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身体的行为属于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实施了加害行为,原告受到了身体伤害,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主张原告构成自甘冒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则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即便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冒险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须担责。
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本案并不具备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相反,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予以明确规定,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最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其适用情形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